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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的通知

2010年07月23日 10:03 网站编辑员 点击:[]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政府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三月十二日

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二00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根据《淄博市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淄政发[2000]150号文件)精神,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原则。医疗补助水平要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我市国家公务员的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

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在我市辖区内,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含中央、省属驻淄同类单位,;经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筹集及经费来源。(一,医疗补助经费按现行基本医疗保险费来源渠道进行筹集。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与养老金之和的3%筹集。各区县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标准由备区县根据实际自行确定。(二)国家公务员补助经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专用帐户,单独核算。

四、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使用。医疗补助经费要实行以收定支、合理使用、专项管理、收支平衡的管理办法。医疗补助经费按本人缴费工资(退休费)的2%划入个人医疗帐户,剩余部分作为调剂金统筹使用。

调剂金主要用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自负部分补助上限为70%;(二)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自负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补助上限为50%; (三)补助经费比例年底视资金情况综合确定。

五、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医疗补助工作的考核与监督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财政部门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监督。

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资金渠道筹措,其中:原享受公费医疗的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财政负担筹资额的60%,单位负担40%;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财政负担筹资额的50%,单位负担50%。

七、上述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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