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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疾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07月23日 09:46 网站编辑员 点击:[]

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疾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个体参保者:

为了解决参保人员慢性病报销及补助待遇的问题,根据《淄博市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慢性病申报审批制度。凡患有所列慢性病种(名单附后)的参保人员,应将本人近一年的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相关化验单据或检查报告的复印件和两张一寸彩色照片交与所在单位,由单位汇总后统一报市医保处,个体参保者可直接将上述材料交与市医保处,并领取《慢性病鉴定诊断书》,按规定到指定医院进行鉴定。经审核符合纳入统筹基金补助范围条件的,发给《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证》(以下简称《慢性病证》),《慢性病证》的有效时间从参保后得病之日起开始计算,到期后持证到市医保处进行注册。办理《慢性病证》的个体参保人员,同时须补办医保IC卡,以便购药时网络结算。

二、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或药店发生的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凡持有市医疗保险处发放的《慢性病证》的参保人,必须到指定的定点医院、药店(名单附后)治疗或取药。交费时,须持《慢性病证》和医疗保险IC卡到专用收费窗口登记发生的费用,足额缴纳现金,索取慢性病记账用专用票据(以备补助有疑问时核对),否则,费用不予承认。

(二)由于慢性病定点医院医治条件限制,需转往市外或市内非定点医院、药店或特色门诊就医取药的,经市医保处审批后方可就医。年底单位将转诊的发票和处方汇总后统一报市医保处审核结算。

(三)年终据市医保处微机汇总数据审核,由单位经办人持《慢性病证》到市医保处,凭单位财务收据领取支票,参保人直接到单位财务领取现金。

三、统筹基金支付规定门诊病种的补助费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设置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为1500元(住院和慢性病起付线可合并计算),超过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部分,于统筹年度末视统筹基金支付能力给予适当补助,在职人员补助比例的上限为70%,退休人员补助比例的上限为80%。统筹基金支付慢性病门诊补助费和住院费用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0元。

四、患有尿毒症或器官移植术后的慢性病人员,其相关费用将按照住院报销处理。每季度报销一次,季度末将发生费用的发票和处方汇总到单位,由单位统一报市医保处结算。

五、每人限报三种慢性病种,补助费只对患者所核定病种的治疗费及药费给予补助,其他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由本人承担。

六、参保人员持《慢性病证》进行门诊就医取药的,在定点医院或药店所购药品应在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并且一次购药量不得超过15天。慢性病费用报销时,计算机网络会核对参保人员身份及其所在单位是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凡是所在单位或个人没有缴费的,统筹基金不负担其就医的费用。

七、自2005年1月1日起,淄博市医疗保险事业处管辖的参保单位和个体劳动者须按照上述通知进行慢性病的鉴定和报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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