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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轻工职业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2022年06月21日 09:33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根据《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和学校《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意见 》(鲁轻院党字〔2020〕29号)、《教师职业行为规范》(鲁轻院人字〔202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第三条 教师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和各系(院)、处(室、中心、馆)(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人也要根据职责和权限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包括以学校名义或者接受学校委托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相关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为“教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人力资源管理处在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对学校教师涉嫌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处理、复核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教师涉嫌师德失范行为的初步调查和事实核定工作。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及处理

第七条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

俗,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

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

英雄模范,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四)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行。

(五)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

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六)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七)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或活动。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

用、职称评审、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 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

(十二)在工作时间从事炒股、经营微商、网上购物、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事务。

(十三)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存在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等侵害行为。

(十四)要求学生从事与教育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十五)其他违反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有损教师形象和声誉的行为。

第八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

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

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

格。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少于二十四个月。

(二)情节较重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

例》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监察对象的,同时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单位负责人需向学校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明确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监督等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由教师所在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小组受理,受理部门可以根据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受理,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主动启动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受理部门启动处理程序后,须在第一时间上报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十五日内调查核实基本情况,对教师是否存在师德失范行为作出认定,并向学校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受理部门如根据现有材料,无法判定教师的师德是否失范,可以中止调查或者终止调查,对于重大复杂,难以确定的问题,可申请提交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讨论。

第十五条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应在收到处理建议十五日内,对处理建议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情节较轻的处理决定,由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作出;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议事规则提交院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审核决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调查和处理一般应在三十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的,在征得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十日,以批准期限为准。

第十七条 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中,各相关单位、教师和投诉人均有配合调查的义务。同时,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有关内容。

第十八条 教师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当于收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申诉。申诉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申诉期限内,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申诉人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学校决定。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诉,学校可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处理或处分期满后,原作出处理或处分的部门可以根据教师本人的悔改表现作出延期或解除的决定。处理或处分决定和处理或处分解除决定完整存入个人师德、人事档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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